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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嵊州
作者:
袁维霞
2007年10月18日09: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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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要建新房,三江街道章村路村章某就在地基旁挖了一个深1.5米的凹坑,结果在一场大雨之后,这个凹坑竟溺死了一个8岁小孩。近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章某赔偿小孩父母徐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章某于今年上半年动建新屋地基,在建地基时,他用挖掘机在地基旁挖了一个长、宽约2米,深为1米多的凹坑。地基建好后,章某随即外出打工了,对挖出凹坑也没有采取加盖等措施。7月11日下午,我市下了大雨,由于地势较低,旁边的水都流到坑里,凹坑便变成一个水深1米多的水坑。 徐某是章某邻居,11日晚上6时,他下班回家,发现儿子小徐竟然不在家,于是便外出寻找,在村子周围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晚上9时许,徐某的家人在章某新屋基旁的水坑边发现小徐平时穿的一只拖鞋,徐某用自己柱的拐杖在水中探了一下,结果在水坑中发现了小徐的尸体,徐某夫妻悲痛万分。 事发后,经过市公安局法医检验,小徐系意外溺水死亡。章某得知情况后,付给徐某夫妇2万元现金作为赔偿。 痛失儿子,徐某夫妻认为章某为图便利,在其新屋基挖坑,没有及时回填,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致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章某对小徐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7月底,徐某经过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多元。 市人民法院法官亲自踏看了现场后,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章某挖掘了凹坑、天降大雨使凹坑积水、徐某夫妇对小徐照看不周等3个原因共同导致了小徐溺水悲剧。从因果关系的作用看,章某作为凹坑挖掘者,负有对该凹坑进行管理和消除危险隐患的义务,正是由于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该危险,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其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一定责任。而徐某夫妇对小徐监护不周,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各种原因,被告章某应对小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最后,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赔偿徐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6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除已付的2万元外,余款6万多元要求近日付清。 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姚建明律师认为,这件案子对双方来说都是悲剧,徐某夫妇失去了儿子,非常悲痛,而章某则损失了8万多元钱。这件案子虽已尘埃落定,但在农村,这样一米多深的、露天、敞开着的坑洞随处可见,存在着安全隐患,它的主人应早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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