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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以年老体弱、病重卧床、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为重点,特殊人群优先的原则确定服务对象为以下6种老年人:
1、90周岁以上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
2、80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
3、70周岁以上,无子女,不愿进入集中供养,身体条件较差的“三无”对象;
4、70周岁以上单独居住,身体较差的重点优抚对象;
5、7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缺乏家庭照料经济困难的老人;
6、60周岁以上生活特别困难、身体较差的低保户。
以上6类人员还必须具备:一是户口在本市,二是自愿申请并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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