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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07年以来,我市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案件大量增多,今年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呈大幅增长趋势。
市人民法院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闲散资金日益增多,民间借贷也随之增多,在宏观调控的背景下,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个私业主融资难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由于部分市民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致使民间借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情况,发生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案件。
案件回放: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
去年5月份,朱某等3人因诈骗罪被判刑,其中朱某刑期最长,达1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过深入了解,朱某这起案子的起因竟然是民间借贷。
2006年以前,朱某曾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了很多钱,由于收入有限,这些债务朱某已无法还清。为对付催债人,2006年4月,朱某以办煤饼厂需要资金为由,从樊某处骗得人民币20万元,用于归还以前的债务。后来,在樊某的追讨下,朱某归还了2万元,但余款一直没有还。2006年5月,朱某伙同他人又编造借款理由,从吴某处骗来了11.1万元,用于归还以前的债务,后来,只是以利息的形式还给吴某1万元。接着,朱某又以相同或相似的手段单独或合伙诈骗作案共8起,诈骗总额达到76.8万元。
由于朱某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官点评:朱某因为最初的民间借贷欠下诸多债务,其在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然编造各种理由和借口继续向他人举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逃避债务,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诈骗罪,最终被判刑12年,这样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案件回放: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拘禁
王某向竹某借钱2万元,因王某没有及时归还,竹某便叫人拘禁了王某,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便演变成为非法拘禁的刑事案件。
2007年8月9日,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向竹某借款2万元,双方商定月利率为1角5分,2万元借款,仅利息一个月就要支付3000元,实际上,在借款时,王某拿到手的也只有1.7万元,3000元钱作为利息立即被竹某拿了回去。9月8日,王某按约定给了竹某3000元利息。
9月18日,竹某因需要钱用,便要求王某归还本息,但这笔钱已被王某花费殆尽,根本无力归还。 9月27日,为躲债,王某跑到了上海。
11月5日,竹某带人找到了东躲西藏的王某,并把王某拘禁24小时,同时胁迫王某写下了高于原借款数的借条。
最终,竹某等人因非法拘禁他人被法院判刑。
法官点评:在很多民间借贷后期,一旦借款人缺乏还款能力,出借人因为可期待利益的丧失,往往会采用一些过激的极端手段催讨欠款,如拘禁、殴打等,结果触犯刑法,从原来的受害人变成非法侵害人,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悲剧。
案件回放:民间借贷导致家庭破碎
因老公借钱几十万元没有及时归还,债主便到法院起诉,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不得不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2007年某一天,小丽收到一份法院传票,一位出借人将小丽夫妻两人告上法庭,要求小丽夫妻偿还几十万元债务。小丽说自己从没见过这几十万元钱,这笔钱肯定是老公小勇的赌债,她没义务偿还,而且此时小丽已因为小勇债务缠身引发夫妻不睦离婚了。
法院经过法庭调查,发现借款发生于小丽和小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借条上也注明这几十万元钱是用来改善家庭生活的。尽管小丽一再声称该笔钱是老公小勇的赌债,但由于小丽不能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作为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法官认为小丽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最终,小丽被判有义务共同偿还此债务。
法官点评:妻子尽管自称不知丈夫借贷情况,但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属个人债务,作为法官必须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只能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多为家庭考虑,慎重行事,共同防御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止因为民间借贷破坏夫妻感情,造成家庭经济危机甚至导致家庭破碎。
案件回放:民间借贷造成血本无归
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手上富余的资金多了,很多人都觉得把钱放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不划算。于是,为赚取高额的利息,动辄把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资金借给他人,没想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弄得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小云等6人看着手上的欠条,欲哭无泪。这都是去年分数次借款给别人留下的凭证,合计共有近百万元。小云说,向她们借钱的是当地的一个小老板,他以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她们借款,开始时借款人都能按时支付高息,收入相当可观。可是现在,借款人因为身负巨债,已经不知去向了。现在法院虽然已经判决了,但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到现在小云还是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
法官点评:民间借贷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切不可一味地追求高额利息。因为利息来自于利润,不管是做生意还是办企业,如果没有很高的利润,那么,他借钱时承诺的高额利息可能就存在风险或欺诈的成分。
法官最后告诉记者,从2006年底开始,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存在高利贷现象,并且案件凸现标的额大额化(最大一起达600余万元)、营利性明显、还款期限短、隐蔽性强等特征。同时为避免非法融资的嫌疑,在借条上,一般都不写高利息约定,多采用借款时直接从本金扣除利息、再以全部本金出具借条的形式,或者采用高额违约金等形式。另外,通过一些被告的陈述,还发现部分民间借贷虽然在案件中表现为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是由担保公司、典当行、咨询公司等单位发放。这些带着高利贷性质的、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行为甚至可能本身涉及非法融资等非法经营活动(我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多起),往往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并且非常容易发生暴力催讨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引发刑事犯罪;同时,大量民间借贷无法收回,会引发连环诉讼,影响相关人员的生产生活和家庭和睦,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官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均须谨慎。
(注:本文出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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