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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从7月1日起,我市警方全面部署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
据了解,整治期间,交警将根据酒后驾车的规律和特点,合理设置和调整执勤点,并设立专门的治理点位,采取固定岗勤、区域联勤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切实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线路的巡查。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阻碍交警执法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市公安局还将成立相关办案组和应急处置组,随时应对在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行为时所出现的暴力抗法、妨碍执法等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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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予以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 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一次记12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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