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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关于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办法》(嵊政[2008]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实施《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1、具有嵊州市户籍10年以上(户籍有间断的,可累加计算)且申请生活补贴时其本市户籍向前推算须连续满5年,年满70周岁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2、已享受下列待遇的人员不得申请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农婚知青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各类生活补助(补贴)待遇,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划归企业人员养老统筹待遇等;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待遇申请、核准和发放
1、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70周岁、符合享受本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条件的人员,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请表》。行政村或社区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于每年的10月底前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其中2008年度从7月份开始办理,8月30日前上报。
委托他人办理待遇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复审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拟享受待遇人员名单录入社保信息系统,统一打印《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单》,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填报《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申报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同时将信息录入在嵊州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szldj.gov.cn),由市社保局作待遇核准,从到达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生活补贴采用社会化发放。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将新开户银行存折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次年的2月底前发放生活补贴。
三、其他有关事项
1、对户籍迁移变更,生活补贴标准需变动的人员,须提供有关户籍变更材料并填写《嵊州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变动核定表》,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到市社保局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今后新增符合享受待遇人员按规定流程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3、享受待遇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或享受其他保障待遇的,不再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4、享受待遇人员被判刑、劳教的,判刑、劳教期间暂停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待遇,期满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恢复手续,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
5、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持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市社保局或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办理待遇注销手续。
6、行政村或社区应掌握享受待遇人员享受资格变化动态,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享受待遇人员应参加所在行政村或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社保机构可予停发生活补贴;对冒领生活补贴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到市社保局办理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工作日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
四、本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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