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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的精神,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查范围
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除乡行政区域外)现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二、清查时间及方式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阶段: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15日。具体方式为:
1.电子申报纳税人进入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检查土地登记信息。如已登记的土地信息与实际占有情况一致的,不作修改;不一致的,进行删除、修改、录入并打印《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2.非电子申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
3.土地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电子申报纳税人和非电子申报纳税人须在9月15日前将《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和以下相关资料各一份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有产权证的自用、出租土地,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无产权证的实际占用土地,提供相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承租土地的,提供租赁合同(需反映占地面积)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税务机关比对确认核实阶段:2008年9月16日至11月30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从国土局、开发委、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取得的土地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比对有差异的,进行实地核实或由相关部门实地测量实际占有面积。
特此通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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