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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
——写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
编者按:今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日, 9月1日—5日是全国“法律援助宣传周”。为此,本报推出《为困难群众撑起“保护伞”》一文,简要回顾我市五年来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困难群众”为宗旨,围绕“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三大工作任务,有效地发挥了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到2008年8月底,我市共受理“12348”法律服务电话4500余件,接待群众来访1900余批3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55件(其中民事案件373件,刑事案件482件),法律援助办案数每年增长20%以上,共为受援当事人取得补偿费、医疗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2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政府良好形象。
降低门槛 应援尽援
市日春领带服饰厂拖欠38名职工工资案、市伊美景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拖欠54名职工工资案以及安徽民工崔某工伤案、贵州土家族民工杨某工伤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把广大农村作为重点领域,将民工讨薪、工伤事故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来抓,仅今年上半年就办理了25件民工讨薪、工伤类援助案件,专门指派律师办理全部手续,无条件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积极和相关部门协调,落实办案费用的减免措施,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程度。
简化程序 重心下移
2006年,我市专门下发了《关于乡镇(街道)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在全市21个乡镇(街道)组建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规定由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当地群众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大大方便基层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在纵向延伸法律援助网络的同时,我市还开通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注重运用非诉讼调解法律援助方式,使广大群众在自己家门口就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以人为本 优质服务
近年来,我市十分注重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努力打造司法行政窗口形象。
在坚持周一局领导接访制度的同时,实施“律师值班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完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并在全市范围内选派了10名具有丰富经验的执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天轮流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进行“12348”电话咨询解答,并对来访群众开展坐堂门诊。同时,通过采取质量跟踪的方法,建立案件回访制,定期对一些援助案件采取跟踪指导、出庭旁听、征求意见或结案后抽查卷宗、采取回访等方式进行监督。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市法律援助中心2005年被评为嵊州市政法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被评为建设“平安嵊州”先进集体,2007年被评为绍兴市司法行政系统文明示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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