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建和谐语言环境 营造共有精神家园 |
| 语言文字工作知识问答③ |
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8年10月14日09:44:01
|
|
|
▲关于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法律规定在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媒体宣传和出版及公共服务行业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不是要消灭方言和繁体字、异体字,目的是在公共交际场合推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以推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
法律对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规定如下:(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法律对可以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规定如下:(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