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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嵊州新闻网
作者:
袁维霞 何益明 钱科萍
2008年11月28日1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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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尽管犯罪嫌疑人陈某一口咬定自己去现场附近只是去偷情,但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市检察院还是以涉嫌盗窃罪将陈某移送起诉。据了解,这起案子是我市近年来为数不多的以零口供移送起诉的案子之一。
今年6月6日凌晨,由于检测到通讯信号中断,某通讯公司员工沈某赶到三界镇西杜村信号塔查看,他在现场附近看到停有一辆小轿车,并认出开车的人是曾经与自己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的贵州籍员工陈某,同时他还看见陈某把一些笨重的东西扔进了后备箱,然后才把车子开走。
沈某随后进入通讯信号塔内查看,发现信号塔里的电缆线及变压器被偷,价值共约3.1万余元。
该通讯公司报案后,陈某及老乡杨某和胡某随即被我市警方抓获。据杨某和胡某供述,陈某曾在该通讯公司工作7年,今年初被该公司辞退。由于失去了经济来源,陈某便邀请杨某和胡某去偷该通讯公司的电缆线,6月5日发生在三界镇西杜村的电缆线盗窃案便是其中的一次。另外,他们还供述,曾在今年5月份分3次盗窃电缆线,估价约为7万元。
尽管杨某和胡某已承认陈某与其一起盗窃电缆,同时还有沈某的证言,但陈某却一口咬定,自己在现场出现是因为与小姨子刘某在附近偷情。同时,刘某证实,陈某在6月5日晚上7点多开小轿车带她到三界镇附近山上玩,一直到晚上12点,陈某一直与其在一起。
检察院认真核实后认为,同案犯杨某、胡某都证实是陈某带他们一起去偷电缆线及变压器的,同时沈某也提供了证言证实陈某在案发现场,刘某的证言可信度不及杨某、胡某的证言,也不及沈某的证言。
尽管陈某一直否认盗窃移动基站电缆线,但其他证据足以证实陈某涉嫌盗窃罪,最后,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将陈某移送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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