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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马渭员 2009年01月09日09:4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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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根据全省有关通知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额度为月人均135元。
随着养老金水平的逐年提高,到2008年底,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已达到1280元。这次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此次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的标准调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再按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一是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养老金1元;二是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满30年及以上,每月增发养老金25元;缴费20年不满30年,每月增发20元;缴费不满20年,每月增发15元;三是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有关人员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论退休前或退休后获得资格的),凭有效证件到市劳动保障局业务受理科审核后(以前已审核的免审),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的增资标准发放。其他增资对象,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直接办理调整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直接发放。
又讯:为进一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调整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医疗补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
另外,根据“知青保障待遇增长幅度,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增长比例的120%左右确定”的规定,结合绍兴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农婚知识青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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