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施行给市民生活带来的变化(上)
编者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施行后引起了市民的普遍关注。为让大家更加了解这部法规,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科工作人员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小区内随意晾晒屡见不鲜
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口香糖,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宠物在公共场地乱排粪便……今后,市民的这些生活细节将不能够随心所欲了。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习以为常”的公共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地吐痰最高可罚50元
对于一些市民来说,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似乎已经是“习惯动作”。对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明确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等行为,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管执法局法制科负责人郑建斌告诉记者,与原先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相比,《条例》加大了对随地吐痰、便溺等城市“顽症”的处罚力度,罚款从1到10元增加至20元到50元。“吐口痰、丢个烟头要罚50元?未免太重了。”对于该项条款,有市民认为处罚力度偏重,应该以口头劝导为主。但同时也有市民认为要加强处罚力度,这样不文明的现象才能有效改观。
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衣物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虽然《条例》施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据记者走访发现,小区内随意在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1月9日上午阳光普照,在北郊社区“超级戏迷角”内,一位大妈正将自家衣物、被单等物品一件件地晾晒在公共设施上。记者随后在剡溪路的江堤边也看到,有不少居民将被子晾晒在绿化带或公共设施上。北郊社区一位陈大伯说,在公共场所内晒点东西,也算不上有碍市容,当问起是否知道已有新《条例》出台时,陈大伯好像并不清楚。
小区内不得养家禽
近年来,一些居民开始在小区内饲养鸡、鸭、鹅等家禽,影响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居民对此意见不小。《条例》施行后,上述现象有望得到根本改观。《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条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双休日,一些市民喜欢带着自己的宠物出门游玩,但在不经意间,宠物常常会在公园的草坪上留下许多粪便,踩上一脚的人还会尴尬不已。《条例》规定: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