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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政策,合法生育
来源:  作者: 钱爱武   2009年03月25日  

    为加大越秀社区“农转城”人员对政策的知晓率,切实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日前,越秀社区计生协召开了以幢组长、计生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计生协会会长认真研读了文件内容,要求会员们仔细领会政策精神,准确把握界定条例,让符合政策的“农转城”家庭合法生育,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

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简称为“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具体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

“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确认条件,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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