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每年要检测 违法行为最高罚30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简称新《消防法》)与现行消防法相比到底新在哪里、有哪些变化、作了哪些修改,市民一直很关注。为此,本网特与市消防大队联合解读新《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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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变化1:单位个人都是消防主体
新《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解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由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参与消防工作,努力提升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新变化2:消防责任进一步明确
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解读: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一是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二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三是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是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五是明确了公民参与、监督消防工作的义务和权利。
新变化3:消防设施每年必检一次
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解读:通过新旧法规的对比给我们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原来规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但是"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仅仅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到底是一个月还是三年五年,没有准确的说法,修订后的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明确地强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单位有能力进行检查的可以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门机构检测;没有能力自行检测的,应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门机构检测。
新《消防法》不仅强调自律,还规定了罚则,这个检测记录,消防监督部门并不是每年都检查,而是不定期抽检。即消防监督机构在对单位的抽检中一旦发现缺少规定的每年最少检测一次的记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新变化4:“限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
旧《消防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解读:旧《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修订后的新《消防法》中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同时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新变化5:建审、验收许可调整
新《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解读:旧《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变化6:新增15类消防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条、第六十四至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规定:(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解读:修订后的新《消防法》中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同时,加强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简化了执法程序,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新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修订后的新《消防法》明确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
新变化7:应急救援是法定职能
新《消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解读:当很多人印象中的消防员还仅仅是"灭火员"时,消防队伍的许多工作其实早已在灭火之外。比如四川汶川8.0级地震发生后,公安消防队伍在抢救人员生命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实,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消防法》明显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天职。随着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型",修订后的新《消防法》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为消防部门明确了新的使命。
新变化8: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解读:这次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监督模式进行了调整,旧《消防法》规定消防监督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现在去掉了这条,扩大了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面,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虽然派出所在原来公安系统内部规定中也被要求做消防这块工作,但没有写进消防法,名不正言不顺,毕竟内部规定和法律规定是两个概念。
新变化9:鼓励实行火灾保险
新《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解读: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项措施。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
有关专家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需要慎重研究、逐步推行。新《消防法》的规定是现实可行的。
新变化10:“城市规划”改为“城乡规划”
新《消防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解读: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