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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07月10日09:4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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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起,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推出新政,全面规范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工作,确定23种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1. 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查证有合法有效注册登记的;
2. 当事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十日之内仍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滞留车辆后由持有有效驾驶证的人代替驾驶的;
3.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
4. 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5.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6.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7.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8.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视线的;
9. 机动车除悬挂机动车号牌以外附加悬挂非法定号牌或标志牌的;
10. 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公里以内的;
11.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2. 在市区道路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3. 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能及时纠正的;
14.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未影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的;
15. 未按规定进入待转(行)区的;
16.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7.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18. 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跨越禁止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
19.白天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经教育能立即纠正的;
20. 机动车未按规定在车门两侧喷涂单位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核定载质量等内容的;
21. 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经教育当场纠正的;
22. 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23. 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经教育后能立即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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