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是不是拿钱买罪?”
“如果被害人反悔,重新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怎么办?”
“对具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不仅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有利于教育引导肇事司机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尽快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我赞成检察机关的做法。”
近日,市检察院会议室里,两种不同的声音、两种不同的观点正在激烈交锋。这些运用“法言法语”进行“诉辩对抗”的都是被邀请来参加“会诊”“认罪轻案不起诉”的司法监督员们。当时,他们正在对市检察院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发表自己的意见。
认罪轻案,是指基本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对适用认罪轻案快速办理程序中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作不起诉,我市人民检察院推出司法监督员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据了解,司法监督员由司法局根据民主推荐程序,从人民调解员中选任,任期3年。司法监督员对案件实施监督时,可从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检察院拟作决定是否正确,办案人员是否严格执法,有无违纪违法等进行评议,最终作出是否同意检察院拟作不起诉的决定。
据办案人介绍,2008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童某驾驶轿车由长乐镇驶往宁波。8时左右,途经甬金高速公路往宁波方向48公里+492.5米处时,因超速行驶,追尾碰撞一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乘坐在童某轿车上的钱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童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系朋友关系,肇事人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并足额赔偿到位。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具有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酒后驾车、逃逸等恶劣情节,案发后主动报警,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是犯罪嫌疑人积极协助,把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死亡后又迅速和被害人配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支付到位,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自愿向司法机关出具了免除肇事者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完全具备刑事和解的情理基础。三是交通肇事为典型的过失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并赔偿损失,法院一般都适用缓刑。更重要的是,在交通肇事案件多发的背景下,鼓励肇事司机积极履行刑事救助义务,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等善后事宜,有利于化解矛盾,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会诊”会上,承办人员对本案拟决定不起诉所依据法律的规定、现实基础、社会意义和嫌疑人的特殊情况进行解说。
“对本案拟决定作不起诉处理,不是放弃国家追诉权,而是在符合刑事和解条件基础上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人性化执法的一种尝试。”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玉江说。
经过评议,与会3名司法监督员最后一致同意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一位与会司法监督员告诉记者:“检察院邀请司法监督员对认罪轻案不起诉进行评议,通过公开析案,理性平和地对待嫌疑人,检察机关阐述法理、事理、情理简明易懂,从而使群众更知法、懂法,这种做法与目前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不谋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