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1.5元/次调整为1元/次
经市发改局、交通局批准,我市从8月13日零时起,出租汽车载客每车次加收燃油附加费由1.5元调整为1元。 据了解,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我市90#汽油零售价由5.58元/升下调至5.42元/升,至8月12日,油价低于5.51元/升的起动点已持续15天,按照嵊州市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市发改局、交通局联合发文同意自2009年8月13日零时起,我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1.5元/车次下调为1元/车次。 同时要求,各出租汽车公司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宣传告示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体让市民知晓,在车上显眼位置上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如乘客发现未张贴收费标贴,可拒付燃油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