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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环保局设公众评审员 处罚将参考其意见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09年08月28日18:12:40 
    对于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法律条款上只给出最低至最高的限额。而具体的罚款额度,往往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进行定夺。

    执法中的这种自由量裁权,引发过不少争议——执法部门给出的处罚额度,是不是一定就公正?什么都由执法部门说了算,自由裁量权是不是过大

    今年,嘉兴市南湖区环保局大胆地搞起了试点,他们在处罚这个环节引入公众“评审员”,对他们处理的违法案件给出参考性的意见,包括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款与处罚额度。

    半个小时讨论了2个案件

    金玉英,平常的身份是南湖区凤桥镇庄史村村委会主任。通过组织推荐,去年年底,临时充当了南湖区环保局的“评审员”。

    至今,南湖区环保局请“评审员”参与的环境违法调查3个案件中,她参与了其中2个。

    “接到环保局的电话,然后按约定时间到会议室。跟我一起参与评审的还有4个人。大家互相自我介绍后,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给我们介绍了2个案件的情况,并且告诉我们,按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准备对企业各处罚2万元。”金玉英说,环保局工作人员留下材料,人就退出会议室,留下5人在会议室进行自由讨论。

    “两个案件都是非法排污,一个是工厂,还有一个是养猪场。对于工厂,我们5个人的意见很统一,觉得环保局的处罚是公正的。但是,在养猪场的处罚上,大家有了分歧。包括我在内的4个人认为,当时猪肉行情不好,而且是人家是初犯,可以减轻处罚。另1人却认为,违法事实存在就该处罚。”金玉英说,两个案件总共讨论了半小时,最终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大家在讨论决定书上签了字。“企业罚2万,养猪场罚1.5万元。”

    这个结果,南湖区环保局经过讨论后采纳了,作为最终的处罚额度。被处罚的企业,对于这个处罚也表示接受。

    行贿评审员:基本不可能

    评审员可以让企业少罚钱,那么,违法企业如果事先“收买”了评审员,是不是就可以达到目的呢?

    南湖区环保局生态法规科副科长沈蓓莉说,想行贿评审员,很难。

    “前段时间,我们通过公开招募与组织推荐,挑选了24人成为聘期一年的评审员。他们之中有企业负责人、普通群众等,文化水平最低的只有小学。所以,还特意组织了相应的法规培训。每年,他们至少参与不少于一次的案件处罚评审。”不过,每次具体案件评审员的构成,都是随机抽选而成的。

    为确保公平公正,评议案件所在地只能有1名评审员参加,并邀请2名环保行风监督员等组成。评审组成员在5人以上,而且人数为方便意见表决,必定成单数。

    “如果我参与的案件中,有我们村的企业违法了,我会看情况向其他评审员表达我的看法。”金玉英说,企业负责人作了对不起村民的事情,而且还屡教不改,她甚至认为可加重处罚。反之,可能手下留情。“当然也有可能跟其他评审员求个情。”

    如果差异过大可能也会不采纳

    “并不是说,评审员商议的最终结果,我们一定会接受。”南湖区环保局生态法规科副科长沈蓓莉说。

    评审员与西方国家法庭上的陪审团还是有实质区别的,因为,被处罚单位若对行政处罚不满提起复议或诉讼,出面应对的还是环保局。所以,环保局需要把握好处罚权。

    评审员给出的团体意见,环保局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并不是一定会采纳。如果评审员给出的最终结果与他们初定的结果差异太大,他们还是会进行斟酌,并且与评审员再次沟通。

    “这点,在给评审员进行培训时,我们也跟他们讲清楚的。”沈蓓莉说。

    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评审员告诉记者,只要环保部门能给出相应的说法,哪怕没有采纳他们团体的意见,他个人也没有任何意见,反而会觉得很好。“至少,我参与后知道,要把好这个处罚度也不容易。况且,我的个人意见也是得到尊重的。”

    专业性要求太强 立刻推广有难度

    引入评审员的做法,确实给了公众参与、说话权。

    但是,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余逊达说,这个做法听起来不错,而且表明了政府想增加执法透明度的决心。但是要用好却很难,不适宜大面积推广。

    余逊达的理由很简单,评审员需要对参与的行业了解,并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一项对参与者专业要求很高的事情。“否则,还是容易在案件的处理中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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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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