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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挂失后被盗用,该由谁担责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09月03日11:23:38 
背 景

  “我的加油卡挂失后还是被盗用了。”张女士去办挂失时,被告知办理手续后48小时内卡被盗用后果自负,这让她很想不通。

  张女士反映,今年7月11日上午,由于其无密码的一张加油卡被盗,她在中午12点左右进行了电话挂失,当时相关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告知已为她办理挂失的同时,还向其确认了卡内有余额2100元,并告诉张女士一周后可去补办新卡。但7月22日当张女士去补办新卡时,对方却告知她卡内余额仅剩0.5元。经查,油卡挂失后的三次消费,都是在7月12日早晨。由于这家公司在《加油卡章程》中明确规定,挂失后48小时内发生的消费由持卡人担责,为此张女士的索赔要求遭到公司拒绝。

  加油卡挂失后被盗用,究竟该由谁担责?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具有提示义务。可见,有关公司对其发售的记名加油卡自行设置挂失制度以限制消费者索赔权利的做法,于法无据。对张女士由此受到的损失,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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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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