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东西让超市服务员暂时保管一下,竟变成了超市未售商品,明明是超市自己工作失误,在袋口上没有写‘已付’,还多次当着大众的面冤枉我没付钱!”怒气冲冲的郭女士到嵊州工商局投诉,要求某超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不久前,郭女士从嵊州长乐镇某超市门口花5.6元购买了一包桂圆,当时超市在门口搞桂圆促销活动,所以未经收银台付款,直接由营业员收款。当天下午,她又途经该超市,想再次进去购物,看到门口站着一名女服务员,她就让服务员暂时保管一下上午买来的那袋桂圆。服务员就问其桂圆有没有付钱。郭女士告知这袋桂圆早上在该超市买的,钱已经付了。
但服务员看了看桂圆袋口,就说钱没有付过,因为袋口上的“已付”没有写。郭女士向服务员解释说钱是另外一位女服务员收下的。
但这位服务员却表示当天上午销售桂圆的钱都是她收的,这袋桂圆的钱她没收到过。郭女士要求对方核实情况却遭到对方拒绝,又急又羞的郭女士感觉自己像个“贼”一样被盘问。
郭女士对超市工作人员说自己是一名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会因为5.6元钱而赖账,但超市工作人员还是坚持说郭女士没有付过钱。早上收过钱的那位女服务员过来后也说没收过郭女士的钱。
在发生争执过程中,引来当地一些顾客的围观。郭女士当时流下了委屈的泪水。后来早上收过钱的服务员最终回忆起来了,说是郭女士拿10.1元给她,找了4.5钱给郭女士,桂圆包装袋口上忘写“已付”。
事后,超市方曾派人登门道歉,但郭女士因超市侵权要求赔偿不满意超市给她的答复。次日,余怒未消的郭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通过查明事实情况后,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的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由该超市相关负责人以恰当的方式向当事人诚恳赔礼道歉。事后,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很满意。(来源:浙江市场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