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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细则出台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2009年09月29日15:53:30 

东方早报9月29日报道 今年10月1日起,本市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都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昨天,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公布了《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即日起,职工要申请这项业务,可以通过各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等方式咨询、了解相关办理要求。

哪三类职工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据介绍,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分别需要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材料?

记者了解到,上述三类职工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时,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以及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其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三类对象提取原因证明的材料则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不同的材料。

◆其中,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以及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家庭所有成员(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职工每月可提取多少公积金付房租?

不过,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职工,每月可提取额度有所限制,并不能随意提取。《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指出,提取金额以职工当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际存储余额按10元倍数取整(账户保留10元以下),并对分别符合三项条件职工的每月可提取额度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符合条件(一)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符合条件(二)的职工,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

◆符合条件(三)的,每月可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应超过租赁房屋的月租赁费用扣除家庭月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举例

“如果一户家庭月收入为6000元,通过市场租了一套月租金为2000元的住房,由于已经超出了月收入的20%即1200元,因此符合可提取公积金付房租的条件。”相关人士分析说,若申请成功,那么该户家庭每月可提取来支付房租的公积金额度为,房租与收入20%之间的差额即800元,但如果租用的是一套2500元的住房,由于规定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积金只能支付1000元而不是1300元。

符合条件职工去哪里申请去哪里提取?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受理机构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事实并应接受受理机构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

记者同时了解到,自10月1日起,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范围内,可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而每次提取不得超过6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即对于市场租房者来说,每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6000元。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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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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