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欠了钱,同样被人家推上了仲裁庭,但是只因自己一时发了牛脾气,坚持不去应诉,结果要多赔4万余元。为了这事,嵊州市的过某感到非常窝囊,国庆节假期也过得不开心。
过某是一个包工头,去年4月,他与某混凝土公司签订一份《预拌混凝土加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预拌混凝土,由其支付加工款。之后,该公司先后为其加工多批混凝土,总计价21.08万元,但过某因为资金周转原因,没有如期支付。该公司几经催促,过某始终百般推托,没有付款。
无独有偶,就在过某与该公司签订混凝土加工合同后不久,另一个包头周某经他介绍,也与混凝土公司订立了类似的一份加工合同。之后,公司为其提供了总计价23.2万元的混凝土,但周某同样以资金周转原因没有及时付款。
今年9月2日,该混凝土公司在反复催讨无效后,根据合同条款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起两份仲裁申请,分别要求过某、周某支付加工费,以及4.2万元和5.1万元延期付款违约金。
在接到仲裁委的传票后,周某立刻请了一位律师积极应诉。而过某却不以为然,不予理睬。两个人的不同抉择,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
此后在开庭审理中,周某的律师积极应对,反复协商。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混凝土公司放弃了5万元违约金的诉求,仅要求追回23.2万元的加工费。
对混凝土公司诉过某一案,由于过某未出庭,仲裁庭依法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自行放弃。经缺席审理后认为,混凝土公司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赔偿要求合理正当,应予以支持。最近,仲裁庭作出裁决,过某需支付加工费21.08万元及违约金4.2万元。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裁决结果,将由法院强制执行。一位律师表示,应诉是一种权利,放弃显然对自己不利。如果当初过某能够积极应诉,他的4.2万元违约金完全可以像周某一样,通过协商不予承担,但现在却无挽回余地了。(来源:绍兴网-天天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