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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记者 袁维霞 通讯员 史洪伟 黄萍娟 2009年10月30日09: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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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3个80后的新昌籍青年梁某、丁某、董某臭味相投,为弄些钱财,3人合谋,准备去抢劫,结果还未动手就锒铛入狱。
一天,梁某、丁某、董某3人商议,决定由董某开摩托车,梁某和丁某用带“迷药”的毛巾捂住受害人的嘴巴,再抢夺其金项链。
7月24日,3人花500元弄来了一瓶“迷药”(约100毫升)。25日,梁某和丁某还用20毫升迷药做了试验,觉得有效,便准备动手。
当天晚上,3人骑一辆摩托车在新昌城区转悠,没有找到单身挂金项链的妇女。26日下午,3人随带了迷药,并用毛巾遮住车牌,骑一辆摩托车来到我市。在市区转了好些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下午5时左右,3人准备回新昌,打算顺路碰到目标时实施抢劫。正当3人路过卧龙小区路边时,因形迹可疑被联防队员拦下,联防队员在他们的摩托车后备箱里找到了一小瓶迷药和一把撬杆。联防队员把3人扭送到三江派出所。经审讯,3人立刻露出了马脚,招认了想用“迷药”抢劫金项链的事实。
尽管3人并未抢劫成功,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等3位被告人已构成抢劫罪,因属犯罪预备,依法减轻处罚。近日,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罪状中表述的“其他方法”,即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比较常见的情形有:利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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