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嵊州的一个女青年却连续3次偷窃朋友和同事的财物。前天,她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容貌端庄秀丽的嵊州女孩张某今年21岁,却已是个“惯偷”。2005年5月,当时未满18岁的张某在新昌一家企业干活,一天下班时,她路过车间办公室,看到办公室门开着,同事的手机放在桌上,就进去拿走了手机。
第二天,张某刚好休息,她拿着偷来的手机回到了嵊州黄泽的家里。谁知,到了傍晚,同事和民警来到了张家,让她交出手机。原来,同事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报了警。通过排查,警方锁定张某有作案嫌疑。最终,张某被迫交出了手机。同年7月8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
然而,张某并没从此改过自新。2007年6月,她在朋友家做客,趁机偷走了朋友的钱包,后被朋友发现,并报了案。因数额不大,张某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天。
今年3月23日晚,张某在新昌的朋友金某家借宿。第二天,张某趁独自一人在金家之机,“拿”走了金某放在房间里的一条金项链。之后,卖了2000多元钱,并挥霍一空。
事发后,金某报警,有前科的张某很快被民警抓获归案。今年3月28日,张某被刑事拘留,其间,张某因怀孕,被转为取保候审,但张某随后便打掉了孩子。鉴于张某已不止一次犯案,前天,新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在法院宣判后采访了张某,张某说:“其实我并不缺什么,只是看到别人值钱的东西,手就发痒,这一次我真的要下决心,再也不能干这样的事,太丢人了。”(来源: 绍兴网-绍兴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