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赵女士的邻居李某是一位孤寡老人。5年前,赵女士见其无依无靠,便主动担当起对她进行赡养的责任。去年8月,为表达对赵女士的谢意,李某主动立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在她死后其房屋归赵女士。前不久,76岁高龄的李某因病去世。
请问,赵女士由此获赠的房屋能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说法
赵女士获得该房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从赵女士的情况看,获赠房屋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之一,故赵女士可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免税过户房屋的手续时,当事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必要的资料。作为房屋受赠人,赵女士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持有的“赠与公证书”和赵女士自己持有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提交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此外,还需提交自己与房屋赠与人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持以上资料,即可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