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嵊政[2009]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参保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二)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四)具有本市户籍。
二、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共七档,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申报,一年一缴。
财政相对应缴费标准档次补贴30元、3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60元。按平均缴费额642元∕年补缴或折算的,财政按10%进行补贴。财政补贴只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作继承和退还。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2010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6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农村居民60元/人,城镇居民70元/人;90周岁及以上人员100元/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贴部分同比例支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不足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2010年1月1日前已满60周岁的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 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四)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省定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享受条件
(一)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以上(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实施意见》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本市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 。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业务办理规程
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一)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办理规程
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1950年1月1日前出生),符合参保条件的,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具体办理规程如下:
1.市社保局下发初步名单。市社保局利用公安户籍基本信息和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筛选,将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初步名单(见附件一)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打印并制作电子文档,于12月8日左右交相应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下发到各村(社区)。
2.村(社区)负责初审。村(社区)审核初步名单中是否去世,是否参加市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等,并做好标识。
对初步名单中没有、但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进行补充登记。由相应个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村(社区),填写《补充人员申请表》(见附件二),由村(社区)审核,签署初审意见后,填写《补充人员名单》(见附件三)。
各村(社区)将初审后的初步名单、《补充人员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整理后,于12月15日前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3.乡镇街道负责复核与录入。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中心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名单进行复核,并登陆“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址:www.szldj.gov.cn),进入网上办事平台完成资料录入工作,上传社保局。市社保局为每一个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提供一个用户名及密码。
4.组织村(社区)公示。市社保局对乡镇街道上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名单进行审核后,通过劳动保障网把电子文档返回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补充人员同时发放纸质名单。乡镇(街道)把发放名单和补充发放人员名单,组织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将60周岁以上人员发放基础养老金的正式名单于12月25日前报市社保局。如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负责核实,并通过网上办事平台上报市社保局。
5.发送银行制作存折。市社保局将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正式名单于2010年1月10日前发送到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从1月15日开始分批打印存折,委托各乡镇(街道)组织发放到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安排专人凭乡镇(街道)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存折与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再由村将存折和《存折发放与使用说明》(见附件四)发放到相应个人,并由个人在清单上签字。对已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使用原存折,不再发放新存折。
6.发放基础养老金。在1月25日前将60周岁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个人相应存折之中。今后,每月25日为养老金发放日。
(二)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办理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用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其中2010年从4月1日起开始缴费。
60周岁以下(1950年1月1日后出生),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参保缴费办理规程如下:
1.参保登记。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就便到市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网点分布及联系号码见附件五)办理参保缴款手续,开具活期银行帐户(对已有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的,可使用原存折),填写《嵊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代扣代缴授权书》(见附件六),按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足额存入养老保险费。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人员应准确核对并输入基本信息。为今后开通短信欠缴提醒和待遇发放通知等服务,应正确填写手机号码和固定电话。
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实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标准。如需要改变选定的缴费档次,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到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重新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方能生效。当年已扣缴成功、同一年度不允许变更缴费档次标准。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也应正常办理参保手续,并正常缴费。市残联、市民政局在次年1月份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相应名单发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与财政结算后,根据提供的名单对上年度缴费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年给予补助,并划入其缴费存折。
2.扣款与到帐。市社保局每月月底前,将邮政储蓄银行上传的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生成征缴金额,并发送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扣缴。邮政储蓄银行应及时将扣缴结果反馈给市社保局做到账处理。如参保人员需要,可由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嵊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票据》(扣缴后次月提供)。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不能足额扣缴的,为缴费中断,由参保人自己负责
3.待遇发放。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如按年正常缴费且无其他制度间可折算的参保人员,信息系统将根据相关政策核算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存入)参保人员原缴款的活期银行帐户中。
2010年1月1日到3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4月份补办参保手续并缴费的,养老待遇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补发。
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并要求补缴的参保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补缴后由市社保局按规定核算其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年满60周岁,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并要求办理折算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资料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核准后由社保局按规定核算其待遇并于次月起按月发放。
(三)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及待遇发放办法
1.个人凭证申报。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复员退伍军人,须于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遗失的需要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两者需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表》(见附件七)。
2.村(社区)负责初审。由村(社区)负责对复员退伍军人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认定名单》(见附件八)。将《军龄认定名单》、《军龄认定表》和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于12月31日前上报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武部。
3.乡镇街道负责复审。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武部负责复核,并将《军龄认定名单》输入Excel电子表册,于1月10日前一并上报、上传市民政局。
4.民政局负责审定。民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进行审定,并将《军龄认定名单》以Excel电子表册于2月10日前发送市社保局。
5.社保局计算、发放待遇。3月份,市社保局根据相关政策,对复员退伍军人参保资格条件进行数据比对,将符合参保条件的退伍军人名单反馈给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复员退伍军人逐个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4月份起按月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待遇从2010年1月起补起。
对60周岁以下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并入今后可以参保缴费人员数据库,到60周岁时根据相关政策核算相关军龄待遇。
(四)其他办理规程
1.因户籍变更而基础养老金需变动的,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嵊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变动核定表》,办理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2.已享受待遇人员中年满90周岁的,从次月起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基础养老金,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3.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有关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转移)手续,领取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余额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同时终止保险关系。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市外迁移的,需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死亡的,应提供殡仪馆火化证明,或医院死亡证明,或公安户籍死亡证明,以及领取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与死者关系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宣告死亡证明。
4.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资助)的,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集中以村(社区)为单位(含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资助),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制作由市社保局提供的补助(资助)电子文档、填写《嵊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资助)名册表》,将补助(资助)款项存入市社保局指定账户,市社保局凭到账凭证将集体补助(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记息。
六、账户建立与基金管理
(一)建立个帐。市社保局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分别建立个人帐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资助和政府缴费补贴、个人账户支出等信息内容。参保人可以通过登陆“嵊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网”查询相关信息。
(二)计息与对账单打印。缴费年度终了,市社保局根据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予以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每年6月底前,市社保局按村(社区)打印参保人员上年缴费和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由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参保人员对缴费和个人账户对账清单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到市社保局进行核对。确需修改的,须经批准。
(三)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每年年初,市社保局应根据当年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助预算,报财政局审定。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市社保局应根据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报财政局进行清算核定。
社保局要严格执行居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七、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人员全部纳入《实施意见》参保范围。已享受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个人账户和财政补贴账户余额全部转入《实施意见》个人账户,原计发办法不变,从2010年1月起由社保局在原待遇基础上直接增发基础养老金;参保未达到享受待遇的人员,应统一参加《实施意见》,按《实施意见》规定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本人不愿转移个人账户的,可一次性领回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按《实施意见》规定重新参保。
(二)从2010年1月起,原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对象纳入本实施意见参保范围。原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改按本实施意见享受规定的基础养老金。
(三)按《实施意见》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资料向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财政按平均缴费额的10%进行补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村、社区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村(社区)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市社保局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市社保局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刑的,按《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执行,期满后,养老待遇按被判刑前在享受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如被判刑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同时取消按《实施意见》享受军龄视同缴费、加发优待养老金的政策。
(三)符合《实施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女同志,除可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外,也允许在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后,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补缴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
(四)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