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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悔卖房,该不该付中介违约金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18日10:17:50 
  背 景

  上海邹女士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商品房,几天后改变主意。不料中介公司告知,邹女士需为此支付3万余元的违约金。

  邹女士与儿子名下有一套位于该市的商品房。去年11月10日,邹女士委托上海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出售此房,双方签订了一份《独家销售委托书》,约定房屋出售总价为303万元;独家委托期内,邹女士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如违约,邹女士支付委托出售总价1%的违约金。3天后,邹女士表示暂不想出售此房,房产经纪公司的员工却在11月21日通知,已有买家于2008年11月11日支付了意向金10万元,催促邹女士办理相关售房事宜,被邹女士拒绝。房产经纪公司为此将邹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邹女士支付违约金。

  卖家反悔卖房,该不该付给中介违约金?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独家委托期内,邹女士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的格式条款,加重了邹女士责任、排除了邹女士的主要权利。而房产经纪公司方面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邹女士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故法院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邹女士无需向中介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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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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