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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约定有效否
来源:嵊州新闻网 作者: 2009年12月18日10:17:50 
    背 景

  因为结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王女士与前夫钟先生最终决定分手。今年年初,王女士和钟先生经过协商,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就财产问题作出了一项特别的约定,即“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之后,王女士与钟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10月份,王女士遇到了心仪的对象,打算再婚。思前想后,她觉得自己原来与前夫钟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便向钟先生提出协议无效,自己应分得一半家庭财产的要求。但钟先生以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为由加以拒绝。

  离婚协议中“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的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种约定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

  本案中,王女士夫妇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却是对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谁先再婚谁放弃财产”的这种约定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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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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