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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3月1日起十类公共场所禁烟 拒不改正罚50元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石林 章晴 梁津铭 2010年01月29日11:10:26 
    浙江在线01月29日讯

  十类场所禁烟

  条例根据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禁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规定了10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1.医疗活动场所
2.托儿所、幼儿园
3.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4.会议室
5.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轨道交通、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
6.公共电梯内部和地下人行通道

  7.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

  8.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动健身场所的观众区、比赛区或运动区;

  9.对社会开放的文保单位;

  10.公园、广场举行集会等重大活动时禁止吸烟。

  还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在上述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也不得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违犯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任何人都可以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也可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九类场所控烟

  《条例》也明确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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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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