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了一下担保
结果负债20多万元
2008年6月,金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裘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约定于2008年7月1日前归还。如不按期归还借款,则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尚未还清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金某某、俞某作为金某的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对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后,被告只归还了4万元,余款16万元一直未还。此款经裘某多次催讨后未果,裘某最后向市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归还所借款项16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并要求金某某、俞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金某某、俞某系本案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双方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仅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范围内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金某某、俞某两担保人对所借的款项16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应承担责任
幸亏过期可免责
张某、吴某系夫妻,2008年1月19日,两人因承包沙场所需向童某借款108000元,约定于2008年1月29日归还,并由裘某作为担保人。
借款期满后,夫妻两人经童某多次催讨归还借款57000元,但尚有51000元一直未归还;担保人裘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童某为讨回余款,于2009年9月24日向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夫妇立即归还借款51000元,担保人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夫妇应当归还原告童某借款51000元,但是原告与担保人裘某未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间约定债务限于2008年1月29日归还,但原告未在2008年1月29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裘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应依法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夫妇归还原告童某借款51000元,驳回童某要求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担保:
自2007年以来,我市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多。其中2009年,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15件,标的总额近3.78亿元。
这些民间借贷案件很多涉及担保,而其中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保的也不少。很多担保人对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根本不了解,对担保的法律后果更是不知晓,这是引起借贷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为担保人,必须牢记:借贷有风险,担保需谨慎。在给人作保时,首先一定要了解清楚,这个借钱人的信誉状况怎么样?借钱的目的是什么?其次最好和家里人商量,或者找律师、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商量,对自己要不要作保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特别是作保后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到了最后,惹出仅仅是担保人,却要承担债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