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两年前的一天,曾先生驾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负责该段高速公路运营的公司向他收取了20元车辆通行费。
晚上9时30分,因前方有一辆大货车正在行驶,看不到路况的曾先生来不及躲避行车道上突然出现的水泥砖,致使轿车底盘撞上水泥砖并引起发动机着火。
事故发生后,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赔付后,保险公司感到赔得有点冤,于是又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追索相应的赔偿金。
意外路障“绊倒”轿车,究竟由谁担责?
说 法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就法律关系而言,驾驶员驾车通过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责运营的路段后,就与该公司建立起了合同关系。
现在,该公司未及时把路障清除,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作为违约方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