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市民陶某开了一家陶瓷店。某日,陶某叫张某为其陶瓷店卸瓷砖,并口头约定工价是每吨12元。
张某卸瓷砖时,陶某店里的营业员施某在场指挥,而陶某中途也进卸货现场指挥过几次。
卸货过程中,堆放在张某身边的多箱瓷砖突然倒下,压在张某脚上。张某感到一阵剧痛,连忙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脚踝骨折。
医治结束后,张某要求陶某赔偿,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没有达成协议。最后,张某向市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8476.6元。
分歧: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就案情来讲,本案既存在雇佣合同所具有的特征,也存在承揽合同所具有的特征,定性比较难。那么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系雇佣关系,因为原告是按照陶瓷店营业员施某及陶某的指挥进行搬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陶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陶某的协议实质上为承揽关系。因为张某系按照陶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陶某给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前述法律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陶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面两种意见,如陶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被定为雇佣关系,那么陶某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两人之间关系被定为承揽关系,那么陶某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两人关系如何定性非常重要。
法官析案:
这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两个方面都可以说。但单就本案而言,法官认为定性为承揽合同较为合适,因为双方口头约定了工钱每吨12元,即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换取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但并不以此就能排除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系堆放在原告身边的多箱瓷砖突然倒下所致,民法通则126条及前述法律第16条规定:“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说明了这两种关系的区别,通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陶某赔偿给张某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