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0日,在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路45号沈某开的手机店内,汪某伙同他人以赎回他抵押在该店里的手机为由,乘沈某不备之机,夺得三星U608、步步高I6、夏普S868手机各一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180元。
汪某用“调虎离山之计”夺取他人财物,构成了抢夺罪,最终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