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987年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于2005年与嵊州的秦某结婚,两人一直以夫妻关系生活至2007年。2008年初,张某认识了陈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张某在没有依法解除与秦某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同年又与陈某登记结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婚罪。
法院判决张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应当予以解除,嵊州市人民法院并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