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是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项补偿性费用。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这已成为当今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群众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不强的一个原因,是法制观念淡薄,很少有人把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作是一种义务。他们有些人并不是没有能力缴纳,而是对违法生育要向国家缴纳社会抚养费认识不够,甚至有的群众对缴纳社会抚养费有误解。不少群众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计生部门的私自规定,是一种罚款,所以误以为可交可不交。为此,越秀社区大力宣传,按照现行法律,对超生者开征的“社会抚养费”并不能称之为“罚款”。“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是“行政收费”,而非“行政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夫妻双方加起来就是四到八倍。多生二胎以上,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