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已申报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包括已“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已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的人员,不包括农村退伍军人)。
二、补贴项目、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项目为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元;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它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和发放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先申报就业,次月起开始计算补贴期限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开发区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就业。
1.申报就业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
(3)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4)城镇失业人员凭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就业失业证》;
(5)农村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户)凭市民政局印发的《就业援助证》;
(6)农村复员转业军人凭市民政局的复员转业认可证明;
(7)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8)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如实填写《嵊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书面报告本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情况,经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报辖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村、社区要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准确掌握申报人员的家庭状况、所从事的职业、收入、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4.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村、社区签署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证》和“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上进行就业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5.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在完成审核后,按年将《嵊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登记表》汇总上报市就业处,市就业处审核后,留存一份,其余退回乡镇、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所留存一份后,其余申报材料退回村、社区经办机构存档。
(二)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自就业登记 后的次月起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 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此办法实施前累计补贴 期限已满三年的人员不再享受本社保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每缴满12个月向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一次。其中在享 受期限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终止缴费后的次 月按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申请社保补贴时,应随带缴费凭证 和《就业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复员转业证明)。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各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劳动保障所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的清册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处。市就业处在6月份完成审核工作,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准并张榜公布,公布后无异议将社保补贴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其他:
1、就业困难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若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的,应办理终止灵活就业手续,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用人单位可继续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至3年期满(指补贴给个人的期限和补贴给单位的期限累计为3年,3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补贴至退休为止)。
2、嵊政[2006]68号文件下发前已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的“4050”人员,生活确有困难或已停业的,可继续申请最长期限为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已3年期满的,不再给予补贴。
3、本办法实施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未满3年的仍按嵊政[2006]68号文件执行,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4、下列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
(1)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4)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的人员;
(5)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7)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8)未按规定及时申报就业的人员;
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一经查实,注销其申领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证》,追回被骗取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嵊市劳社发[2006]115号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