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尚未具体化
、细化的方面,逐一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配套实施办法不断趋于完善: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增加服装等商品的“三包”规定;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涵盖已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涵盖的消费方面,针对消费者投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观念,认识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重要性。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队伍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廉洁奉公的执法队伍。
(三)、提高生产者、经营者的道德意识。
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守法经营、质量立市”等正确经商之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教育,督促其不断改进和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经营者自身要认真检查和改进产品质量,切实树立为消费者服务的经营观念,切实把消费者摆到“上帝”的位置;工商、质监、卫生、发展计划等部门要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从根源上减少消费纠纷。
(四)、提高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利用每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开展大型咨询宣传活动;平时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也要大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有关商品和服务以及有关消费经济知识,宣传消费者投诉的注意事项,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曝光,并对典型消费纠纷案给于跟踪报道,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以有利于消费者争议的解决。
(五)、形成社会合力,提高重大疑难投诉的解决率。
对于久拖不决的此类投诉,一方面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请求帮助;另一方面可利用工商所解决消费者申诉的处理权、消保机构的查处权等行政手段予以解决;还可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批评,如鹿城区消费委去年调解的房屋店面纠纷、“欧米茄”手表质量问题投诉等案,曾一度调解不下,经媒体报道获得了圆满解决。另外,消委还可向人大、政府等有关机关反映;对调解不成的,依法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为消费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费维权网络。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消费维权网络将方便消费者的投诉,提高投诉解决率。如鹿城区消费委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已建立了18个鹿城区消费委分会,在所有鹿城区的乡镇、14个企业、1个社区设立了消费维权监督站,在所有行政村建立了消费维权网络,大大方便了消费者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