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成功后,当事人激动不已
“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提起抗诉,我不会这么顺利就拿回我的养老金。”日前,年逾七旬的张老伯特意上门感谢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
张老伯是嵊州市甘霖镇某公司的职工,2000年1月退休,单位每月发给他110元的退休金,同时根据养老保险合同的规定,张老伯还可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61.08元。但后来事情起了变化,公司领取了张老伯2000年1月至2007年1月的养老金。
纠纷发生后,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公司同意今后的养老保险由张老伯自己领取。张老伯要求单位返还2007年2月以前的养老保险金共计5252.88元。单位不肯,起诉到法院,也遭驳回。张老伯便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的同志接待了张老伯,细致审查了他的申诉材料。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承办人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首先,公司与张老伯签订的《协议》第一条虽明确约定了从2007年2月起的养老金由张老伯自行向保险公司领取,但未明确约定2007年2月以前已被公司领取的养老金如何处理,且张老伯并未放弃2007年2月以前的养老金,也未将这部分养老金赠与公司,公司从保险公司领取这部分养老金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遂依法对本案提起抗诉。今年5月,法院再审,公司主动返还给张老伯养老金5000元。【来源: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