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0年7月12日起,禁止在南山水库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洗澡)、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对违法从事上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嵊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