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虽经银行多次催讨,但一直没有归还,近日,黄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并继续追缴黄某拖欠银行的欠款。
2008年初,市民黄某经别人介绍办了一张贷记卡,在2008年4月21日至8月16日期间,黄某用贷记卡进行消费,在卡上透支本金28345元。
透支之后,由于手头没钱,黄某一直没有到银行还款。2008年9月开始,由于黄某久不还款,银行方面开始通过书面及电话等形式多次向黄某追讨,但黄某一直置若罔闻。为逃避银行工作人员追讨欠款,黄某还停了原来的手机号码。
后来,银行向公安局报案,随后黄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今年4月1日被刑拘。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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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