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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后伤者如愿获得赔偿
来源:绍兴网 作者:记者 陈正军 通讯员 赵寒春 2010年07月22日16:51:54 

无法查证两车相撞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依照民法之公平原则,即使未相撞受害者仍可获赔

    嵊州人袁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伤,但因她不能证明自己是被对方的车子撞的,因而一直未能获得赔偿。最后,经检察院抗诉,袁某于近日赢得了官司。

  2006年5月26日上午,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鹿山街道丁家村的一个交叉路口时,石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突然驶出,袁某因避让倒地受了伤。事后交警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无法查证两车曾经相撞。2007年5月,袁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石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但法院认为,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是被石某撞倒致伤的,她的诉请主张被驳回。

  如果不避让石某的车子,自己怎会受伤?对此判决,袁某心中不服。2009年1月,袁某向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进行抗诉。近日,法院对此案再审,撤销原判决,并判决石某分担袁某所遭受损失的10%,计4984元。

  7月15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受理该案的承办人点评了此案。承办人说,虽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的证据欠缺,但袁某倒地与石某驾驶不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说,石某在交叉路口没有注意来往车辆的车速、距离,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一定过错,根据有关法规,石某应当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还发现,石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年检,驾驶证也没有参加年审。

  承办人还向记者澄清了两个概念: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是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和交通行政法规确定的当事人的责任,属于行政法上的责任,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即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也应当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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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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