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今天举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据悉,《条例(草案)》将通过立法把本市综治工作积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明确该项立法规范的内容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而非“社会”的综合治理,明确规范的重点是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而非具体部门或单位的具体工作。在关于各级综治委及其成员单位的职责上,《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综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综治委对综治工作组织实施的主管责任,《条例(草案)》还分别规定了市和区县综治委、乡镇(街道)综治委的职责。
商业楼宇治安防治是综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草案)》规定,商业楼宇的业主、使用方、物业服务企业在乡镇、街道综治委指导下,共同落实楼宇治安防范措施。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规定,各级综治委应当加强学校、幼托机构周边地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校园治安秩序安全稳定。
随着科技的进步,监控等技术防范手段在综治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草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治安技术防范体系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推进运用科技防范设施设备,建设社会治安科技防控网络。针对网络普及后出现的网络犯罪问题,《条例(草案)》把虚拟空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规定公安机关等相关行政机关应依法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建立健全网络治安综合防控体系,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规定,网络接入单位、服务单位和上网服务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上海多年来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形成了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用社会力量对戒毒人员、社会矫正人员和社区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加强教育、服务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有效工作模式。《条例(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帮教组织开展矫正、帮教等活动,同时,鼓励公民参加平安建设志愿者活动。
有关综治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上,《条例(草案)》突出了两个方面:一是上级人民政府与下级人民政府,各级各类综治委与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二是原则规定了对不履行、怠于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及存在社会治安重大隐患的单位,由综治委责令其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后果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