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1月份刚刑满释放,现在只靠村里救济,自己觉得做人没什么意思,就在灶间把自己的棉被、被絮和毯子等物用打火机点燃了……”因对生活失去信心,我市一村民屠某放火烧毁自己房屋,尽管经村民及时扑救,屠某放火烧毁自家财物仅530元,但他的行为已危及到公共安全,近日,因犯放火罪,屠某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案情回放】
今年6月18日下午3时20分许,我市禹溪村村民丁某在邻居家打牌时,突然听到有人大声叫嚷:“着火了,着火了!”她跑到外面一看,发现是58岁的独居老人屠某家的房子着火了,火焰虽然未从屋顶冒出,但浓烟已经很大。丁某连忙叫其他村民来救火,才把火扑灭了。可在5时左右,她又听到有人在喊:“又着火了,又着火了!”出门一看,屠某家又着火了,而且火焰很旺,有村民拿水桶在救火,可屠某硬拦住村民不让救火。经村民努力扑救,才未酿成大祸。
法院审理查明,屠某因对生活失去信心,便萌生纵火焚烧房屋的邪念。6月18日下午,他两次在灶间堆起柴火、棉被等可燃物品,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群众扑救及时,屠某的行为只是使他自家棉被、毯子、吊天棚等物被烧毁,经鉴定,上述财物损失价值共计53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此次火灾足以危及相邻民房的公共安全。另查明,屠某2007年9月5日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今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屠某故意纵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即构成放火罪。同时,一般的放火行为,是指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两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尽管屠某焚烧、毁坏自己的财物经鉴定只值53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其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如不是群众及时扑救,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屠某因在1998年、2007年两次犯放火罪被判有期徒刑,于今年1月份刚刑满释放,依照刑法规定,屠某此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