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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廉租保障办法实施 5类人群享受实物配租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魏皓奋 2010年08月26日09:32:41 
    浙江在线08月26日讯 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申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5类人群应当享受实物配租;拿到廉租房后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昨天,省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新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施行。办法施行后,更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将圆自己的安居梦。

  5类人群应享受实物配租

  办法规定:“本省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住房困难标准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如何申请?由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现有住房状况证明等。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以实物配租为主。其中,低保家庭无房户、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和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等5类人群,应当享受实物配租。

  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核定。获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70%的,一般给予实物配租。

  家庭住房面积如何认定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家庭住房面积: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拆迁安置房;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廉租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承租家庭应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收回廉租住房: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获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以及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变动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或者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租金标准、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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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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