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环保、公安、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噪声法》、《治安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噪声的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和协调的力度,并明确了各部门近阶段噪声执法的重点。《通知》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在公共场所巡查时发现噪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对出现的噪声污染纠纷,及时调处矛盾,发挥业主自治,努力建设“安静居住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