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补缴的可按规定减免滞纳金
从昨天起,市运管所在原有正常收费人员的基础上再增加力量,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开展养路费清理工作,时间暂定为一年。凡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至今日,仍漏缴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规定补缴。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公路养路费实行“费改税”后,养路费征收已淡出人们的视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来欠缴漏缴的机动车所有人,在这之前所欠缴漏缴的养路费就“一笔勾销”了,运管部门一直坚持做好补缴工作。今年8月,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六厅局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8年及以前年度公路养路费清理工作。据市运管所测算,我市涉及拖漏缴养路费的车辆有1500辆左右。
据悉,在清理期间,机动车所有人主动补缴养路费的,可按规定减免滞纳金,如拒不履行补缴义务的,公路稽征部门将依法全额追缴养路费及所发生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