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省检察院出台有关指导意见:虚假诉讼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为帮亲戚逃债 他被判刑1年
为了帮助亲戚竺某从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款中分还部分资金,甘霖镇一村民章某拿着竺某伪造的借据向法院提出了虚假诉讼,章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年。
2008年9月,相某因与竺某(在逃)的债务纠纷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竺某位于市区的一套房进行财产保全。为帮助竺某逃避履行债务,让竺某在法院拍卖房产款中分还部分资金,章某应竺某要求,由竺某向章某出具本金数额分别为30万元和80万元的借条两份。
2008年10月份,章某凭8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0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竺某归还章某借款本息共计102.4万元。
后来,当法院对竺某房产拍卖资金进行分配时,相某对章某与竺某之间借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因此未对章某与竺某的调解书进行执行。
随后,法院查明,章某为帮助竺某逃避履行债务,伪造了借据,他的行为已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法院遂对章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
虚假诉讼 最高将被判无期徒刑
近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个别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骗取人民法院裁定,以达到非法目的的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有关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虚假诉讼,最高将被判无期徒刑。
意见指出,如果行为人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将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处理。
如果行为人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将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将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进行处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将以诈骗罪处理。据了解,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将按职务侵占罪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将按照贪污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