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镇新山种苗冬桃繁育场的李某把一面绣着“秉公执法维权、为花农挽回损失”字样的锦旗送到市工商局长乐工商所,感谢工作人员跨省为他挽回7000元的经济损失。
就在一个多月前,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申诉中心接到投诉,花农李某反映其购买的18000多元酸梅种子存在着质量问题。据李某说,今年7月6日他与云南大理某公司签订了《酸梅种子订购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供方种子必须为当年新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种子标准,即好籽率95%以上。双方还对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向供方支付了定金6570元。供方于7月27日寄来样品约200克,李某验收后,同意供货方按要求发货,他也按约定共汇出金额18640元。
然而8月21日李某收到对方发来的种子时,发现与样品存在差异,从肉眼都能看出梅核仁肉质泛黄,还有股异味,用口咬后有咸味。他多次通过电话与该公司协商,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辞。
由于这家种子供货方企业远在云南省大理,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与云南省大理州及洱源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取得联系,请求协助办理。在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和各方面的努力下,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并达成协议:种子供应方向李某支付7000元经济补偿款。
至此,一起历时一个月的跨省农资纠纷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