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7年起,市人民法院运用“重协调、明范围、讲技巧、慎量刑”十二字工作法,至2010年8月,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446件,其中: |
| 调解结案95.52% 当庭履行95%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性较强,被告人的履行能力普遍较低,执行一直以来较为艰难,从而使该类案件的实体处理未能达到裁判的预期效果。从2007年来,我市人民法院坚持民本司法理念,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形成了“重协调、明范围、讲技巧、慎量刑”的十二字工作法,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被害人及时收到3.4万元民事赔偿金
今年6月11日上午7时,我市三江街道西港村周某外出吃早饭,路过同村周某某的面店时,想起因为土地问题两家有些纠纷,便上前去理论。
周某找到了周某某,话不投机半句多,没说上几句话,两人就吵了起来,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推搡和打斗中,周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干活时用的螺丝刀,随手朝周某某刺了过去,周某某的胸部顿时被周某刺伤了。村民立即把周某某送到医院医治,住院43天后才出院。当时周某某共花去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费等3.4万元,其伤势经鉴定为轻伤。
出事后,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移送到法院。
法官接手该案后,发现双方虽属同村村民,但矛盾对立情绪较为激烈,故本着“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这一出发点,及时化解双方的恩怨,着手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官细致的解释,周某尽管家庭贫困,但还是借钱给付了3.4万元赔偿金。同时,周某也收到了周某某所出具的刑事谅解书。
“如果没有法官的努力,我们很难拿到医药费等赔偿金。”周某某的家属在接到赔偿金后激动地说道。
细致的工作是调解的基础
刑庭庭长费彰乐告诉记者,“一粒沙子见天地,一滴水中见太阳”,为把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工作做实做细,2007年起,该庭独创性运用了“重协调、明范围、讲技巧、慎量刑”十二字工作法,切实担负起了“老娘舅”的职责。
记者了解到,从2007年起,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子,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比以往做更多的工作。接案后,法官会在立案后及时通知被害人及其他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人,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须知等,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确保被害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法官发挥“矛盾调节器”的作用,向当事人双方说明调解具有的及时、简便、有效的优点,提升双方的调解意愿。根据矛盾类型、作案动机等不同情况,选择适用“面对面”或“背靠背”方式,加强双方的交流沟通,促进调解实施。
同时,调解时,法官会核定被害人损害情况,及时委托相关部门对伤残等级、财产损失等进行鉴定或复核,再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损失数额,确保赔偿额度的真实可信。
了解清楚各方面情况后,根据查明的损失金额,结合双方各自的责任大小,并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等因素,综合提出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
由于法官前期调解工作细致有效,再加上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公平、公正,针对性、透明性强,从而也提高了调解的有效性。
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均取得良好成效
在刑事案件中,一开始时,被告和受害人往往尖锐对立,经过调解,双方尖锐的矛盾会得到一定的缓解。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教育,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用自己的财产赔偿,或积极寻求亲友帮助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其行为在判决说理时,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充分彰显了被告人主动赔偿的积极意义。
对受害人来说,通过调解,自己民事主张得到实现,特别是解决了一些经济条件较为贫困受害人的困难。
据了解,市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至2010年8月,共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446件,其中调解结案426件,调解结案率为95.52%,当庭履行率达95%,有效缓和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保证了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