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投资项目 须先节能评估
记者近日从市发改局获悉,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将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暂行办法规定,凡是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
该办法旨在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据悉,节能评估将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