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黄酒案件。一男子徐某因在生产的黄酒里兑水、添加酒精等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款15万元。
徐某是石璜镇人。2008年以来,在明知不得在黄酒中添加任何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的情况下,为牟利,仍在经营一家酒厂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标准,采用将坛装黄酒兑水、并添加食用酒精等食品添加剂的方法生产陈年老酒。
为使自己的伪劣黄酒能够畅销,徐某还在该酒的包装上标注了QS认证标识和“执行标准:GB/T13662”等字样。
2009年3月,徐某生产劣质黄酒的事被曝光。这时,徐某已生产黄酒7110箱,其中已销售6721箱,销售所得达到22.85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